日前,福建省工信厅印发《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奖励办法》(下简称“办法”)。根据该办法,福建省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单个重点新材料产品销售总额5%的比例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
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文件精神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优扶强工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意见》(闽政办〔2021〕1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材料”是指新出现的具有优异性能和特殊功能的材料,或者是传统材料改进后性能明显提高或产生新功能的材料。
本办法所称“首批次重点新材料”是指生产企业在首年度生产销售的、符合省工信厅《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支持参考目录》(以下简称《参考目录》)范围内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产品。
第三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生产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生产的新材料产品符合《参考目录》要求;
(三)依法拥有重点新材料产品核心技术知识产权;
(四)单个品种上一年度销售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
(五)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环保等事故;
(六)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项目申报表》;
(二)重点新材料产品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省级及以上具有检验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四)重点新材料产品上一年度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复印件;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条 省工信厅每年组织开展奖励资金申报工作。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工信部门收到辖区内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根据本办法和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上报省工信厅。
第六条 省工信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拟奖励企业名单并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由省工信厅组织核查。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用后奖补方式。根据确定的奖励企业名单,按照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单个重点新材料产品销售总额5%的比例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
第九条 对列入工信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钨、稀土、锂电正极材料及相关延伸产品的生产企业,投保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责任保险等并获得工信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的,省级财政予配套奖励,奖励金额为投保年度保费的20%。
第十条 对出具虚假销售合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的,追缴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3年内禁止企业申报本项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发生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等违规行为的,依规取消省工信厅评审专家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福建省重点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办法》(闽工信法规〔2021〕11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厦门市参照本规定执行,所需奖励资金由厦门市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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